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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东产权交易中心交易业务限时办结暂行规定

发布时间:2023-05-26 16:46


第一条  为进一步规范山东产权交易中心(以下简称中心)交易业务操作,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,提升客户满意度,根据《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》(国务院国资委、财政部令第32号)等文件规定,结合中心工作实际,制定本制度。

  第二条  限时办结制度是指中心对各类交易业务事项,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或者予以答复的制度。

  第三条  中心业务承办部门负责限时办结制度的组织与实施,监察督办部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。

  第四条  限时办结事项要在规定的办理时限内完成,办理时限对外公开。下列事项列入限时办结范围:

  (一)产权转让(资产转让、增资)申请登记;

(二)挂牌(增资)信息公告;

(三)产权受让(资产受让、投资意向)申请登记;

  (四)挂牌公告结果通知;

  (五)组织交易;

  (六)交易价款结算;

  (七)出具产权交易凭证;

  (八)其它需要限时办结的事项。

  第五条  产权转让(资产转让、增资)申请登记限时办结。

  (一)申请受理:中心收到产权转让(资产转让、增资)申请材料后,对申请材料进行齐全性审查,作出受理与否的意见。时限1个工作日。

  (二)受理登记:中心同意受理的,对申请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,符合规定的办理申请登记及信息公告手续。时限2个工作日。

  (三)信息公告备案:信息公告内容需要向国资监管机构备案的,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履行备案程序。国资监管机构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,发布挂牌信息公告。

  第六条  产权受让(资产受让、投资意向)意向申请登记办结时限。

  (一)申请受理:中心收到产权购买(资产购买、投资意向)申请书等材料后,对申请材料进行齐全性审查,作出受理与否的意见。时限2个工作日。

  (二)意向登记:中心同意受理的,对申请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,符合条件并按信息公告要求及时交纳交易保证金的,为其办理登记手续。时限挂牌公告期满后2个工作日。

  第七条  挂牌信息公告结果通知限时办结。

  信息公告期满,中心根据登记办理情况向转让方(增资方)出具挂牌公告结果通知。时限挂牌公告期满后2个工作日。

  第八条  组织交易限时办结。 

  (一)通过网络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,中心在确定竞买人资格后发布竞价公告,按照竞价公告的时限组织竞价活动。

          (二)通过其他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,由竞价组织机构制作竞价文件,时限确定竞价组织机构后5个工作日;转让方对竞价文件有异议的,向竞价组织机构书面提出修改意见,时限2个工作日;竞价文件确定后,竞价组织机构发布竞价公告并按照竞价公告的时限组织竞价活动。

(三)协议方式或者竞价方式确定最终的受让方(投资方)的,中心组织交易双方洽谈,签订《产权(资产)交易合同》(《增资协议书》),时限自确定最终受让方(投资方)次日起3个工作日。

  第九条  交易价款结算限时办结。

  (一)退还保证金:中心向未成交且无违约行为的意向受让方(意向投资方)无息退还交易保证金。时限确定受让方后2个工作日。

(二)交易价款、增资价款出款: 中心在出具凭证后7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(或增资企业)划出交易价款。交易双方另有约定时从约定。

  第十条  出具产权交易凭证限时办结。

  交易价款(增资价款)到账后,中心出具产权交易凭证。时限5个工作日。

  第十一条  限时办结事项办理时限起始时间从收到办理事项之时起计算。申办单位报送材料不全或不符要求的,业务承办部门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办单位补报相关材料或将申办材料退回。申办单位补齐材料或材料符合要求后,业务承办部门从收齐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办理时限。

  第十二条  限时办结事项需经深入调查研究、组织专家评审或启动争议协调机制等特殊事项的,承诺办结时限可适当延长,并由业务承办部门及时告知申办单位。

  第十三条  中心实施限时办结的情况,接受社会监督。申办单位认为承办部门超时办结的,可向中心投诉。

  第十四条  本制度由山东产权交易中心负责解释。

第十五条  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。